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白酒生產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更新時間:2022-02-19 17:52:21 查看全文>>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白酒生產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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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噪聲的計稅依據是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分貝數。
工業(yè)噪聲按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每月稅額,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產生的工業(yè)噪聲與國家規(guī)定的工業(yè)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噪聲超標,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
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yè)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征。
晝、夜均超標的環(huán)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
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是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作為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固體廢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適用稅額
差額納稅即差額征稅,差額征稅是原營業(yè)稅的政策規(guī)定,是指以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時,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規(guī)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項后的余額作為企業(yè)計稅的銷售額來計算稅款的計稅方法。由于原來營業(yè)稅未取消前,差額征稅扣除項目范圍較廣,且部分行業(yè)的部分支出無法取得符合增值稅規(guī)定的進項憑證,營改增后,差額征稅在多個行業(yè)中依然有所保留。
按差額確定銷售額的情況:
1、金融商品轉讓: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2、經紀代理服務: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3、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
(1)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三方關系):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車輛購置稅(租賃標的物為車輛時會用到)
(2)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兩方關系):
附加稅,正稅的對稱,指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如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guī)定為:市區(qū)7%,縣城和鎮(zhèn)5%,鄉(xiāng)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yè)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qū)、縣城、建制鎮(zhèn)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消費稅)×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
從中國現行稅制看,附加稅包括兩種:
1.根據正稅的征收同時而加征的某個稅種。這種作為稅種存在的附加稅,通常是以正稅的應納稅額為其征稅標準。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
2.在正稅征收的同時,再對正稅額外加征的一部分稅收。這種屬于正稅一部分的附加稅,通常是按照正稅的征收標準征收的。如與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同時征收的地方所得稅,是附加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按照一定比例(應納稅所得額的3%)加征的稅收(即為此種附加稅)。這里的地方所得稅實際上是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的一部分。我國現今附加稅的征收,通常都有稅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會福利、發(fā)展教育以及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等。
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稅的規(guī)定: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同類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規(guī)定,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其他征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yè)在生產環(huán)節(jié)銷售的所有牌號、規(guī)格的卷煙。
辦法規(guī)定,卷煙價格信息采集范圍為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所有牌號、規(guī)格的卷煙。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卷煙牌號規(guī)格、卷煙類別、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銷售額及其他相關信息。卷煙批發(fā)企業(y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卷煙價格信息采集和審核工作。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征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從價計稅時,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一般情況下,從價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銷售額是同一個數字。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稅時,通常以每單位應稅消費品的重量、容積或數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計稅時,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從量定額計征適用對象:啤酒、黃酒、成品油。
從量定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消費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銷售數量的確定: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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