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指在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是針對一般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為而言的。例如出現(xiàn)主體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當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甚合理。
更新時間:2023-01-18 11:44:08 查看全文>>
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指在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是針對一般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為而言的。例如出現(xiàn)主體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當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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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能實際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
行政行為的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jù),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zhí)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xiàn)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shù)?。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shù)?,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的規(guī)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該條例第2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復。延長復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根據(jù)我國目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政裁決的范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1.侵權糾紛的裁決;2.補償糾紛的裁決;3.損害賠償糾紛裁決;4.其他情形的裁決。
行政裁決的特征: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jīng)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并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jīng)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guī)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fā)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xiàn)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后,可以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對此,除屬于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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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是一種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裁決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仲裁勝訴后,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到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1、只有法院執(zhí)行庭有強制執(zhí)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可以向法院執(zhí)行庭申請強制執(zhí)行;
2、執(zhí)行費,對方承擔(個別地區(qū)要求申請人先墊付執(zhí)行費,執(zhí)行后再返還給申請人);
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chǎn)。所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盡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chǎn)的信息,以供法院執(zhí)行人員去盡快執(zhí)行;
以行政征收發(fā)生的原因為標準,行政征收可分為:
1.因使用權而引起的征收,如建設資金的征收;2.因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引起的征收,如稅收、管理費的征收等;3.因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而引起的征收,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對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復議,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同時一并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權利均應返還相對方,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取消,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傊姓袨楸恍紵o效后,被該無效行政行為改變的狀態(tài)應盡可能恢復到行政行為作出以前的狀態(tài)。
行政行為定義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能實際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
行政行為的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jù),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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