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部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都是行政行為的具體分類。但二者是有區(qū)別的,主要體現(xiàn)在:內部行政行為是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
更新時間:2023-01-08 11:14:35 查看全文>>
內部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都是行政行為的具體分類。但二者是有區(qū)別的,主要體現(xiàn)在:內部行政行為是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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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是指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權利歸屬或者侵權損害糾紛進行審查,并就各方責任的承擔作出裁斷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專利權許可使用費糾紛的裁決,土地等自然資源使用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裁決等。它與行政確認有一定的區(qū)別。
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都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一般來說,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以下效力:1.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爭辯力、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4.執(zhí)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xiàn)的效力。
聽證是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等所構成的一項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如《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對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為對象,其所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具體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xù)性。即抽象行政行為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同時帶有后及力,不僅適用于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于將來發(fā)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行政行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對行政行為的分類主要有:
1.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的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范圍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3.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guī)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裁量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推定為合法有效。
(2)確定力(不可爭辯力、不可變更性):行政行為作出后非依法定程序、非基于法定理由,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廣義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為,也包括行政事實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僅指行政法律行為。
(一)基本理論
1、行政行為的特征
(1)從屬法律性: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2)裁量性;
(3)單方意志性: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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