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確認行為與行政審批行為緊密聯(lián)系:行政審批與行政確認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審批在后,確認是審批的前提,審批是確認的結果。
更新時間:2023-01-12 15:36:23 查看全文>>
行政確認行為與行政審批行為緊密聯(lián)系:行政審批與行政確認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審批在后,確認是審批的前提,審批是確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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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yè)已存在,而后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fā)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fā)生違法后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后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tài)度是對某種狀態(tài)、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準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于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xiàn)有的狀態(tài),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tài)(即批準)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于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tài)或事實狀態(tài);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細則
一、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二、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 政許可的規(guī)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 不得歧視。
三、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 務。
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 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 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 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設置;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
填寫要求:
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
撤回行政許可的程序是告知被許可人;填寫撤回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撤回決定書;辦理注銷手續(xù)(收回正副本);無法收回予以公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以補償。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是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的有關信息,采用格式文本的。 行政機關負有提供的義務,行政機關不能要求申請人自行設計格式文本。行政機關提供的格式文本中所列出的要求申請人填寫的項目,應當是行政機關批準行政許可所必須了解的事項,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否則可能構成對申請人隱私權的侵犯。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規(guī)定:
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期限。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聽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變更與延續(xù)。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特別規(guī)定。主要包括: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qū)別:
行為對象不同。行政審批的行為對象是審批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主要是作為性的行為;行政確認則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等等。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收費
行政收費是指一定的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所確立的地位,為個人和組織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或授予其國家資源和資金的使用權而收取的費用。
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收費,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作依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作為依據。我國現(xiàn)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作了規(guī)定,如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商檢機構和其他檢驗機構依照本法實施檢驗和辦理鑒定業(yè)務,依照規(guī)定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為防止行政機關借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之際收取不正當的費用或者變相收費,行政許可法專門規(guī)定,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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