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某個組織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體。并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這也是歷年考試命題熱點之一。把握這一特征關鍵在于分清行政機關的行為的性質。并不是所有成為行政主體的組織都是行政機關。
更新時間:2022-02-17 12:13:01 查看全文>>
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某個組織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體。并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這也是歷年考試命題熱點之一。把握這一特征關鍵在于分清行政機關的行為的性質。并不是所有成為行政主體的組織都是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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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主體有行政機關和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特定社會組織(被授權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權、名、責)。
特征:
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而非個人)
任何個人,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權)
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的要件包括: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即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即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權限規(guī)則。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即行政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即不僅要符合與該種行政行為性質相適應的程序要求,而且還必須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為合法成立生效所應具備的基本要素,或者說是應當符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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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的認定依據: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職權;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的權利:行政立法權;行政決策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命令權;行政執(zhí)行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行政司法權。
行政主體的權利:行政立法權;行政決策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命令權;行政執(zhí)行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行政司法權。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征: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qū)別所在。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并能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即擁有行政主體資格,由此分解出三個標準:
1.權,即獨立的擁有并行使行政權力;
2.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采取行政行為;
行政公開原則是指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相對人和公眾知悉。
行政公開原則的基本涵義是:
1、政府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序應依法公布,讓相對人依法查閱、復制;
3、有關行政會議、會議決議、決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允許新聞媒體依法采訪、報道和評論。
行政公開原則基本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開。
(一)行政職權的特征
1、具有權力的一般屬性:強制性、命令性、執(zhí)行性
2、公益性
3、優(yōu)益性
4、支配性
5、不可自由處分性
(二)行政職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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