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房屋合同又叫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歸還租賃物的協(xié)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25-08-21 13:01:23 查看全文>>
出租房屋合同又叫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歸還租賃物的協(xié)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征,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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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包括: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民法典》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1)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租賃合同在有效期限內對承租人和新的所有權人繼續(xù)有效,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合同的相對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不能向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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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產品銷售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產品銷售合同是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產品銷售合同是會計憑證附件,一般作為確認營業(yè)收入的會計憑證附件。
簽訂銷售合同是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一份銷售合同簽訂得好壞,關系到營銷員的個人經濟利益,也牽連到企業(yè)的經濟效益。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fā)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
(1)無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②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無效合同的處理
合同法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律,它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終止和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guī)則,也規(guī)定了一些典型的合同。
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系提供準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fā)展。
我國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fā)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xiàn)于外部的行為)。
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xié)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發(fā)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fā)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愿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fā)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fā)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于發(fā)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遲延的承諾不發(fā)生承諾效力。由要約規(guī)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guī)定承諾期限,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生效力。
承諾的遲延與遲到的區(qū)別
1、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2、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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