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出質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者權利優(yōu)先受償。
更新時間:2025-08-12 13:03:26 查看全文>>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出質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者權利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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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是:
標的物不同
質權是動產和權利;留置權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成立要件不同
質權是設定必須移轉質物的占有;留置權是留置債務人之動產。
質權的設定:
1.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有: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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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區(qū)別: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yōu)先于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轉占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質權: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抵押權:
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留置權: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并存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yōu)先受償,即: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shù)美o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梢援a生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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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留置權與質權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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