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更新時間:2025-08-16 12:38:00 查看全文>>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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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而當債務人將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這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1、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
2、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不動產抵押是債務人以不動產作為抵押。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
這里指的第三人通常是保證人,抵押物不一定由債務人提供,保證人也可以通過抵押的形式為債務人提供保證。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yè)務。在回購期內,資金融入方出質的債券,回購雙方均不得動用。質押凍結期間債券的利息歸出質方所有。
質押是債務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出質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yōu)先受償。與抵押不同的是,在債務擔保期間,質押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動產質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動產是可以質押的。根據規(guī)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動產是什么?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中國的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guī)則,即以有效的債權合同為基礎,并結合交付和登記始發(fā)生物權變動。因此,動產善意取得不是基于無效合同,第三人強行“原始取得”所有權。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補正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權人的追及權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據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雙重占有公信力”而發(fā)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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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的浮動抵押是什么意思
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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