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jīng)濟法》階段測試題:訴訟時效的中止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復習2014《經(jīng)濟法》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以下是相關練習題,供考生們進行自我測試。
【單選題】:
公民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權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對侵權人丙提起訴訟。2008年5月20日,乙因車禍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關機關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該項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丁應當在( )之前對丙提起訴訟。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5月20日
C.2009年9月1日
D.2009年3月1日
【東奧會計在線解答】:
【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xù)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訴訟時效期間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礙消除,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了2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由原來的2009年1月1日向后順延2個月,至2009年3月1日。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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