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
【小編導言】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
【內(nèi)容導航】:
1.債權行為
2.物權行為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四單元無權處分的內(nèi)容。
【知識點】: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如承租人將租賃物以自己的名義賣給第三人),買賣合同的效力該如何界定?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該如何界定?
1.債權行為:合同有效
根據(jù)《買賣合同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2.物權行為:效力待定
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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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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