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原因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原因。
【內容導航】:
1.破產原因
2.異議不成立的情形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一單元破產申請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原因
1.破產原因:(不能清償+資不抵債)OR(不能清償+明顯缺乏)
破產原因(破產界限)是指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钡慕缍?/P>
【《司法解釋(一)》第2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2)“資不抵債”的界定
【《司法解釋(一)》第3條】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3)“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司法解釋(一)》第4條】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①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诜ǘù砣讼侣洳幻髑覠o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劢浫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荛L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⑤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是指只要債務人的一個債權人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未得到清償,其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zhí)行措施。
2.異議不成立的情形
(1)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解釋】只要“債務人本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占窗l(fā)生破產原因,其他人對其負債的連帶責任、擔保責任,不能視為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或其延伸。
(2)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者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
(3)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數(shù)額提出異議時,如果存在雙方無爭議的部分債權數(shù)額,且債務人對該數(shù)額的債務已經喪失清償能力,則此項異議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
(4)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存在擔保等提出異議,因其不影響破產原因的成立,該異議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
【解釋】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fā)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與繼續(xù)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債務人如不愿意進行破產清算,可以通過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償債務、結束破產清算程序。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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