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代償取回權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代償取回權。
【內容導航】:
1.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2.不能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3.管理人難辭其咎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取回權的內容。
【知識點】:代償取回權
1.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不能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1)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铡鼻鍍敗?/P>
3.管理人難辭其咎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當轉讓”他人財產或者造成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導致他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铡,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不足彌補損失,“權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后,“債權人”有權以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不當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的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