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入伙和退伙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入伙和退伙。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所需專業(yè)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第一單元普通合伙企業(yè)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1)協議退伙
、俸匣飬f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诮浫w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伙的事由;
、芷渌匣锶藝乐剡`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yè)事務執(zhí)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僮鳛楹匣锶说淖匀蝗怂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圩鳛楹匣锶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芊梢(guī)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莺匣锶嗽诤匣锲髽I(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谝蚬室饣蛘咧卮筮^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
③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馨l(fā)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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