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股票上市規(guī)則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jù)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股票上市規(guī)則。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所需專業(yè)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壟斷法第一單元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股票上市規(guī)則
1.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xù)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連續(xù)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為負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yè)收入”低于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萬元。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7)因欺詐發(fā)行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欺詐發(fā)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8)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9)上市公司因要約收購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股權分布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決方案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披露解決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決方案后1個月內未實施完成。
【解釋1】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是指社會公眾股東持有的股份20個交易日低于公司總股本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低于公司總股本的10%。
【解釋2】上述社會公眾股東,是指不包括下列股東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lián)人。
(10)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出現(xiàn)可能導致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的情形。
(12)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2.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因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連續(xù)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連續(xù)為負值,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利潤繼續(xù)為負值。
(2)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為負值,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繼續(xù)為負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yè)收入”低于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萬元,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yè)收入繼續(xù)低于1000萬元。
(4)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而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在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在2個月內仍未披露應披露的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7)因欺詐發(fā)行,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30個交易日期限屆滿。
(8)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30個交易日期限屆滿。
(9)因股權分布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在6個月內其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10)公司股本總額發(fā)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3000萬元)。
(11)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yè)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相關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后的首個年度報告。
(2)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yè)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相關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凈利潤”或者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
(3)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yè)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相關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4)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yè)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相關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營業(yè)收入”低于1000萬元。
(5)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yè)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相關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6)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yè)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相關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但未能在其后5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7)公司因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等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2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8)公司因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觸及相關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2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但未能在其后的5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9)公司因欺詐發(fā)行,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中國證監(jiān)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移送決定之日起的12個月內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或者在前述規(guī)定期限內未滿足恢復上市條件。
(10)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中國證監(jiān)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移送決定之日起的I2個月內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或者在前述規(guī)定期限內未滿足恢復上市條件。
(11)公司因欺詐發(fā)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符合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恢復上市申請條件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12)公司因股權分布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6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或者雖已具備上市條件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13)公司因股本總額發(fā)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本所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不具備上市條件,或雖已具備上市條件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14)在本所僅發(fā)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tǒng)連續(xù)1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500萬股。
(15)在本所僅發(fā)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tǒng)連續(xù)1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16)在本所既發(fā)行A股股票又發(fā)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tǒng)連續(xù)1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500萬股且其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同時低于100萬股。
(17)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股票通過本所交易系統(tǒng)連續(xù)1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
(18)在本所僅發(fā)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tǒng)連續(xù)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
(19)在本所僅發(fā)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tǒng)連續(xù)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
(20)在本所既發(fā)行A股股票又發(fā)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tǒng)連續(xù)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盤價同時均低于股票面值。
(21)主板上市公司連續(xù)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個交易日)股東人數(shù)低于2000人。
(22)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連續(xù)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個交易日)股東人數(shù)低于1000人。
(23)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24)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
(25)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3次公開譴責。
(26)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27)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28)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4.退市整理期
在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之后,公司股票并非立即退市,現(xiàn)行《上市規(guī)則》還規(guī)定了一個緩沖階段——退市整理期。對于股票已經被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交易的強制退市公司,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
5.退市后的去向和交易安排
(1)主動退市公司可以選擇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2)強制退市公司股票應當統(tǒng)一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設立的專門層次掛牌轉讓。
責任編輯:roroao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主動退市制度和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