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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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公司的設立
【知識點】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一、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解釋】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包括“根本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界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解釋】審判實踐中,被法院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還有: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時,未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致使債權人在公司向股東返還出資財產前無法請求公司向其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公司不符合分配利潤的法定條件而直接向股東支付“股利”,尤其是支付固定收益;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而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等。不過,司法解釋規(guī)定抽逃出資以“損害公司權益”為條件,但“損害公司權益”的認定在審判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分歧意見。(2021年新增)
2.全面履行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未按章程規(guī)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司債權人
(1)未盡出資義務
①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抽逃出資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要求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時的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法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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