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殼上市-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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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借殼上市
【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第七單元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知識點】借殼上市
借殼上市
一、借殼上市(★★★)
1.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fā)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
(1)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fā)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2)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yè)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fā)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yè)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fā)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4)為購買資產發(fā)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上述第(1)至第(4)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yè)務發(fā)生根本變化。
2.借殼上市除應滿足重大資產重組的一般要求和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guī)定之外,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發(fā)行條件。
(2)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guī)正被中國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違法違規(guī)的行為已經終止?jié)M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4)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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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白冯S郭帥,笑過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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