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破產債權




2021年注冊會計師備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一定會遇到很多困難,只要我們找對方法,攻克重點難點,就一定能取得最后的勝利。破產債權是經濟法的重點,為了能夠讓同學們更好的學習此部分,為此小編整理了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更多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戳我查看>>>
【重要知識點】
● 債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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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期限 |
1、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未及時申報的債權,可在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
債權申報要求 |
1、職工勞動債權不必申報,職工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層更正,管理層拒不更正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3、未到期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視為到期 4、附利息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提示: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主張擔保債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1年新增) 5、無利息債權以本金申報 6、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7、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8、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9、破產申請受理后產生的滯納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
● 破產債權的核查和確認
類型 |
內容 |
破產債權的核查與確認 |
1、登記造冊、形成債權申報登記冊。管理人不得以其認為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或者不能成立等為由拒絕編入債權申報登記冊 2、管理人對債權進行審查(性質、數額、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等),編制債權表 3、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職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債權表,登記冊等等 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表,列入債權確認表中 |
● 涉及保證時的債權申報
類型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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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破產(連帶保證) |
1.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21年新增) 2. 擔保人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后,可以代替?zhèn)鶛嗳嗽谄飘a程序中受償;在債權人的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前,擔保人不得代替?zhèn)鶛嗳嗽谄飘a程序中受償,但是有權就債權人通過破產分配和實現擔保債權等方式獲得清償總額中超出債權的部分,在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未獲全部清償,請求擔保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和解協(xié)議或者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的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年新增) 3. 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就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擔保人因自身過錯未行使追償權的除外。(2021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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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破產 |
1、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 2、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主張行使先訴抗辯權,但債權人在一般保證人破產程序中的分配額應予提存,待保證責任確定后再按照破產清償比例予以分配 4、保證人被確定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證人實際承擔的清償額向主債務人或其他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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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和保證人均破產 |
債務人、保證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不論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分別申報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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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破產債權的相關重要知識點。當你還不能對自己說今天學到了什么東西時,你就不要去睡覺。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生們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進行備考,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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