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破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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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破產費用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第八單元 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span style="font-family: inherit;">
【知識點】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
1.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zhí)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zhí)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yè)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guī)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zhí)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清償。
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zhí)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zhí)行費用,之所以作為破產費用清償,是因為在破產程序啟動后,因這些費用支付而產生財產性利益和程序性效力利益可能為破產程序中的全體債權人所承受,這些費用雖然產生于破產申請受理之前,也應當參照破產費用清償。但是,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zhí)行申請費,不具有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支付的性質,因此只能作為破產債權清償。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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