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轉讓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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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2)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關于“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的司法解釋
(1)未將約定登記
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未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
①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fā)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
③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已經將約定登記
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且已經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
①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轉讓不發(fā)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因受讓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諏е碌盅簷嘞麥绲某狻?/p>
3.動產抵押的特殊規(guī)定
(1)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知識點來源: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