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_2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搶學




通過適當延長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備考時間,考生能夠有更充裕的準備來面對考試中的各類挑戰(zhàn)。這樣的策略不僅能讓考生更全面地掌握知識點,還能在實際考試中提升應對突發(fā)情況的能力,從而有效提高考試通過率。因此,對于有意向參加注會考試的考生而言,現(xiàn)在正是開始著手制定并執(zhí)行復習計劃的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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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的范圍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轉移
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債務加入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5、主合同的變更
(1)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6、共同保證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7、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財產(chǎn)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
知識點來源: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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