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鑒于經濟法的知識體系既復雜又關鍵,對于志在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考生而言,做好前期的學習規(guī)劃并投入必要的時間進行經濟法的學習至關重要。考生需要對經濟法的基礎知識進行全面的梳理與學習,確保每一個細節(jié)都了然于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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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
1.追索權的取得
(1)到期追索權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權
①被拒絕承兌;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2.追索權的保全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3.通知義務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的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還可以同時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4.追索金額
(1)追索權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②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5.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知識點來源: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