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取得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深入理解經濟法的法律原理,并能夠在實際情境中靈活運用,也是注會備考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通過制定詳細的學習計劃,并輔以不斷的實踐與練習,考生可以逐步建立起一個完整且扎實的經濟法知識體系,這無疑將為他們在考試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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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的取得
1.依出票行為,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
2.以背書轉讓取得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據的,不受背書連續(xù)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3.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4.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5.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知識點來源: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