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的申報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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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1.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經營者合并;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2.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guī)定》,判斷經營者是否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交易的目的和未來的計劃;
(2)交易前后其他經營者的股權結構及其變化;
(3)其他經營者股東會等權力機構的表決事項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其歷史出席率和表決情況;
(4)其他經營者董事會等決策或者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其歷史出席率和表決情況;
(5)其他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
(6)其他經營者股東、董事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權、一致行動人等;
(7)該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是否存在重大商業(yè)關系、合作協議等。
3.經營者集中經濟效果的兩面性,決定了《反壟斷法》對它的規(guī)制在于“控制”,而非“禁止”。我國采取強制的事前申報制度,當事人在實施集中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報,執(zhí)法機構審查批準后才可實施集中。
4.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yè)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tài),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申報標準
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2024年1月22日修訂),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4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6.豁免條件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7.申報文件、資料
(1)申報書;
(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3)集中協議;
(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5)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知識點來源: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