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原因及物權行為_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六科里,經(jīng)濟法屬于難度較小的科目。它不要求考生具備深厚的會計基礎,對考生的綜合知識儲備和邏輯思維能力要求相對較低。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可以輕視該科目,雖然整體難度不大,但想要取得優(yōu)異成績仍需付出努力。2025年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備考現(xiàn)已開始,以下是經(jīng)濟法科目“物權變動的原因及物權行為”知識點講解,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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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物權變動——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知 識 點】
物權變動的原因及物權行為
1.物權變動的原因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二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2.法律行為旨在根據(jù)行為人意志發(fā)生法律效果,若法律效果指向債法領域,設定債法上的權利義務,則稱債權行為,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權法領域,直接變動物權,則稱物權行為。
3.物權行為VS債權行為
區(qū)別點 | 物權行為 | 債權行為 |
法律效果不同 | 直接導致行為人積極財產(chǎn)(物權)的減少 | 不會直接引起積極財產(chǎn)的減少,但會使得消極財產(chǎn)(義務)增加 |
處分權對效力的影響不同 | 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所涉物權行為)效力待定 | 無權處分不影響債權行為的效力 |
兼容性不同 | 出讓人對同一標的物不能實施兩次有效的處分行為(轉讓行為) | 同一標的物上成立的數(shù)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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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知識點“物權變動的原因及物權行為”的相關內容,經(jīng)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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