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概述_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




備考注會經(jīng)濟法,首先要構建扎實的知識框架,配合基礎課程視頻,跟隨老師講解深入理解法律原理,課后及時做章節(jié)練習題鞏固,強化對知識點的記憶。以下是根據(jù)東奧名師講義整理的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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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七單元:抵押權
【知 識 點】
擔保物權概述
1.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種類
(1)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包括:
①意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
②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
(2)抵押權的概念
所謂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轉移財產(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3)質權的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出質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質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yōu)先受償。
(4)留置權的概念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2.擔保物權的特性
特性 | 具體闡述 |
從屬性 (從物權) | (1)成立上的從屬性: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 (2)轉讓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 (3)消滅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
附條件性 | 擔保物權被有效設立后不能被馬上行使。以抵押權為例,行使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 |
優(yōu)先受償性 | 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情形時,擔保物權人可就擔保物變價之后的價金優(yōu)先于普通債權人得到清償 |
不可分性 |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時,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仍有權以擔保物擔保全部債務履行(抵押權仍然存在),但如果物的擔保由第三人提供,擔保人對未經(jīng)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未經(jīng)擔保人書面同意,轉移部分抵押權消滅) |
3.擔保物權與訴訟時效
(1)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不得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可以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權,參照適用該規(guī)定)
(2)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對留置財產享有所有權的第三人無權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請求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動產質權、以交付權利憑證作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權,參照適用該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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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知識點“擔保物權概述”的相關內容,經(jīng)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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