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抵押財產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各章節(jié)邏輯關聯性較弱,考生需分別掌握不同領域的知識??荚囶}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全面考核知識掌握情況。以下是第三章考點“抵押權——抵押財產”的講解,一起來看!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七單元:抵押權
【知 識 點】
抵押權——抵押財產
1.能否用于抵押
最常見的抵押財產 | “房”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用于抵押 |
“地” | 土地所有權(不論國有還是集體所有)不得用于抵押 | |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用于抵押 | ||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于抵押的情形限于: ①土地經營權 ②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另有規(guī)定或約定的除外) ③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 ||
其他可以用于抵押的財產 | (1)海域使用權 (2)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登記生效;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抵押,登記對抗) (4)交通運輸工具 (5)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如采礦權、捕撈權) | |
其他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 | (1)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
2.抵押物的范圍——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的具體應用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 房地一體原則 |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抵押后新增建筑物 |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
3.抵押物的范圍——物上代位性的具體應用
物上代位性 |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權順位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 |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被添附 | 添附物歸第三人所有的 | 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財產的補償金 |
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的 | 抵押權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添附導致抵押財產價值增加的,抵押權效力不及于增加的價值部分 | |
抵押人與第三人因添附成為添附物的共有人的 | 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額 |
4.抵押物的范圍——約定范圍VS登記范圍
不動產登記簿就抵押財產、被擔保的債權范圍等所作的記載與抵押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登記簿的記載確定抵押財產、被擔保的債權范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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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抵押權——抵押財產”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