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知識體系繁雜,涵蓋民法、商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領域。2025年注會考試時間是8月23日至24日,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質權”的講解,考生們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八單元:質權與留置權
【知 識 點】
質權
(一)質權的設定
1.質押合同
(1)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記為生效要件。
(3)流質條款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該約定無效,質權人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2022年案例分析題)
2.動產質權的設立
(1)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作為支付手段的金錢,一般不能出質,但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亦可就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
(3)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況下,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但若質權人喪失質物占有后不能主張返還,或者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則質權消滅。
3.權利質權的設立
(1)設定要件
可以用于質押的權利 | 質權的設定 |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1)有權利憑證: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2)沒有權利憑證: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 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
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 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 —— |
(2)關于匯票質押的細化規(guī)定
以匯票出質,當事人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匯票已經交付質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自匯票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3)關于應收賬款質押的細化規(guī)定
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具體包括:
①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②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③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④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⑤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二)質權的特殊效力
1.出質物的范圍
(1)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2.孳息的收取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質物的保管與保全
原因 | 處理 | |
質權人過錯 | 因質權人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 | 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 | 出質人有權(2選1): (1)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 (2)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 |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 | 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4.質物處分限制
(1)動產質押
①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權利質押
①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②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③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質權實現的特殊規(guī)定
1.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關于倉單質權
(1)出質人既以倉單出質,又以倉儲物設立擔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保管人為同一貨物簽發(fā)多份倉單,出質人在多份倉單上設立多個質權,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3)存在上述重復出質情形,債權人舉證證明其損失系由出質人與保管人的共同行為所致,請求出質人與保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關于應收賬款出質
(1)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不得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
(2)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①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質權人有權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
②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質權人不得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
(3)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無權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
(4)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fā)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有權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yōu)先受償;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有權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并以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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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質權”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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