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_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jīng)濟法》科目不像會計、審計等科目涉及大量復雜計算和深奧理論,但需要記憶的法律條文眾多,且部分條款較為抽象,理解起來有一定難度。東奧整理了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精講,馬上開始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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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單元:買賣合同
【知 識 點】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情形 | 要點 | 具體規(guī)定 |
風險隨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 | 一般情形 |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jù)回憶) |
以合同成立時為交付時 |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ā奥坟浗灰住保?,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 |
貨交第一承運人視為交付 |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020年案例分析題) | |
交付主標的物 |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 |
按不利于違約方原則處理 | 買方違約:買方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風險 |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
按不利于違約方原則處理 | 賣方違約:賣方繼續(xù)承擔風險 |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
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承擔是兩套不同規(guī)則 |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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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知識點“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相關內容,經(jīng)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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