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抵銷權_2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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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債務人財產
【知 識 點】
破產抵銷權
1.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2024年、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jù)回憶)
(2)破產抵銷權不必考慮債務是否到期,標的物種類、品質是否相同。
也就是說,債權人主張抵銷,管理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
①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②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③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2.破產抵銷權的行使程序
(1)方向
債權人依法行使破產抵銷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2022年案例分析題)
(2)時間
債權人應當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張破產抵銷。所謂“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前”,是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重整計劃草案或者和解協(xié)議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3)抵銷的生效時間
①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jīng)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2024年案例分析題)
②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抵銷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的,該抵銷自管理人收到主張抵銷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3.權利濫用的限制
(1)基本規(guī)定
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2022年案例分析題)
(2)權利濫用限制的例外
受權利濫用限制的債權人,有權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但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2023年案例分析題)
②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③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不得抵銷;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4.對出資人的破產抵銷權的限制
債務人的股東不得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
(1)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2023年、2020年案例分析題)
(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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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知識點“破產抵銷權”的相關內容,經(jīng)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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