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會計》基礎考點: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會計》基礎考點: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內(nèi)容導航】:
(一)一般原則
(二)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二十章所得稅第三節(jié)遞延所得稅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的確認和計量的內(nèi)容。
【知識點】: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一般原則
除所得稅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yè)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yè)合并中取得資產(chǎn)、負債相關的以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二)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chǎn)、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chǎn)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所得稅準則中規(guī)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
商譽=合并成本-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chǎn)公允價值的份額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chǎn)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huán)狀態(tài)。
2.除企業(yè)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chǎn)生的資產(chǎn)、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提示】若產(chǎn)生暫時性差異影響利潤總額,則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科目為所得稅費用;若產(chǎn)生暫時性差異影響其他綜合收益,則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科目為其他綜合收益;若產(chǎn)生暫時性差異是由于免稅合并形成的,則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科目為商譽;若產(chǎn)生暫時性差異是由于會計政策變更、前期重要差錯更正形成的,則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科目為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因該項交易不是企業(yè)合并,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對應商譽;因該項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對應“所得稅費用”科目,從而不會影響留存收益,交易發(fā)生時產(chǎn)生暫時性差異的業(yè)務也不會涉及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和其他綜合收益,因此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對應所有者權益。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為使會計等式平衡,則只能增加資產(chǎn)的價值或減少其他負債的價值,這種會計處理違背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因此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該類交易或事項在我國企業(yè)實務中并不多見,一般情況下有關資產(chǎn)、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均會為稅法所認可,不會產(chǎn)生兩者之間的差異。
3.與子公司、聯(lián)營企業(yè)、合營企業(yè)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一是投資企業(yè)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yè)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其轉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回,對未來期間的計稅不產(chǎn)生影響,從而無須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產(chǎn)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考慮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
(1)在準備長期持有的情況下,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投資企業(yè)一般不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2)在持有意圖由長期持有轉變?yōu)閿M近期出售的情況下,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chǎn)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無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不要求折現(xiàn)。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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