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_2019年注會稅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積累知識,勝過積蓄金銀,在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過程中累積知識更是通關大門的鑰匙,和小編一起來累計知識點吧!
【內容導航】
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增值稅法
【知識點】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
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
試點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4.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改增通知”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注會稅法中有大量的稅種知識點需要同學們積累和記憶,希望小編整理的以上內容能為同學們備考提供幫助,祝同學們備考愉快!
(注:以上內容選自王穎老師《稅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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