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二)_202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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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增值稅法——第五節(jié) 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知識點】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
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chǎn)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chǎn)。
【注意】
不動產(chǎn)“取得”的途徑是多樣化的——“外來”與“自建”;
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不在本政策范圍內(nèi);
銷售不動產(chǎn)稅率為9%;簡易計稅征收率為5%;預征率為5%。
1.一般納稅人計稅依據(jù)及稅率、征收率的運用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計稅規(guī)則歸納為:

(2)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chǎn)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計稅規(guī)則歸納為:
“外來”的:不動產(chǎn)屬地差價預征率(5%)預繳、機構地全價稅率(9%)計銷項。
“自建”的:不動產(chǎn)屬地全價預征率(5%)預繳、機構地全價稅率( 9%)計銷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的(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來源 | 計稅依據(jù) | 征收率 | 納稅地點 |
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5% |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向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自建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
3.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1)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guī)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相關鏈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qū)——非“北上廣深”只有2年的征免界限。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北上廣深”還要增加2年以上非普通住房差額計稅規(guī)定。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guī)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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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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