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2)_2022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注會稅法不愧是“碎”法,各種優(yōu)惠政策政策經常把考生弄混。大家平時要多練歷年考題,找到出題規(guī)律,有的放矢地展開復習。增值稅法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這部分知識很重要,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2)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增值稅法
【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2)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2)
4.銷售無形資產
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tài),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轉讓屬于本項目。
5.銷售不動產
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特別提示】就“營改增”項目而言,確定一項經濟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除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應同時具備“境內、業(yè)務范圍、為他人、有償”四個條件。具體是:
①應稅行為是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②應稅行為是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范圍內的業(yè)務活動;
③應稅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
④應稅行為是有償?shù)摹?/span>
【歸納1】地域界定——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含義(重要)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以銷售方或者購買方位置區(qū)分境內與境外;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以不動產位置區(qū)分境內與境外;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以自然資源位置區(qū)分境內與境外;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歸納2】基本行為界定——有償、經營性(重要)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但不包括非營業(yè)活動中提供的相應項目。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yè)活動包括政府管理服務、納稅人自我服務等等:
(1)行政單位收取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2021年注會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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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2022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相關內容。2022年注會考試報名尚未開始,考生們可以跟著東奧小編提前預習,了解考情考點。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