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jù)_CPA稅法答疑




2023年注會考試臨近,機會永遠是留給最渴望的那個人,堅持備考爭取取得注會證書,才有機會拿到成功的鑰匙!下文整理了注會稅法科目的重難知識點“計稅依據(jù)”的相關內(nèi)容,一起來學習吧!
計稅依據(jù)
(一)從價計征
1.銷售額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2.包裝物押金的計稅問題
貨物 | 條件 | 增值稅 | 消費稅 | |
酒類包裝物押金 | 其他酒類 | 不受逾期或12個月的限制 | 收取時并入銷售額 | |
啤酒、黃酒 (成品油適用此規(guī)定) | 單獨核算12個月以內(nèi)且未逾期 | 不并入銷售額 | 啤酒、黃酒、成品油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包裝物押金不用計算繳納消費稅 | |
合同逾期或12個月以上 | 并入銷售額 | |||
其他貨物包裝物押金 (成品油除外) | 單獨核算12個月以內(nèi)且未逾期 | 不并入銷售額 | ||
合同逾期或12個月以上 | 并入銷售額 |
3.特殊規(guī)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chǎn)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消費稅。
(3)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統(tǒng)一調(diào)整為60%。(調(diào)整)
(二)從量計征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shù)量。
2.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shù)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shù)量。
(三)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1.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shù)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應稅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
2.白酒和卷煙的消費稅單位換算
(1)白酒(“噸”與“500克”的換算):1千克=2×500克;1噸=1000千克=2000×500克;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是0.5元/500克,所以每噸定額稅率是0.5×2000=1000元;
(2)卷煙(“支”、“標準條”與“標準箱”的換算):每標準條=200支,每標準箱=250標準條=50000支;卷煙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進口環(huán)節(jié)定額稅率為0.003元/支,所以就是0.6元/標準條,150元/標準箱;卷煙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定額稅率為0.005元/支,所以就是1元/標準條,250元/標準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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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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