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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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1.基本特征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為,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2.適用條件
(1)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jù)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2)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提示:
簡易處罰程序的特點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但不一定當場交罰款。
自2017年11月1日起,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進一步簡化了簡易處罰流程。
知識點來源: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以上內(nèi)容選自劉穎老師24年《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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