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審計》高頻考點:免責事由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審計》高頻考點:免責事由。本考點屬于《審計》第二章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第二節(jié)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內容導航】:
1.侵權責任的四個要素
2. 事務所的“四要件”
3.抗辯事由
4.免責情形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特別注意免責的幾種情形。
【高頻考點】:免責事由
1.侵權責任的四個要素
民法學界一般采納“四要件”來界定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四要件”依次是:
如果不能滿足這四個構成要件,侵權責任主體就可以提出抗辯。
2. 事務所的“四要件”
針對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具體情況來說,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界定“四要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1)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不實報告;
(2)利害關系人遭受了經濟損失;
(3)會計師事務所的過失與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失存在因果關系(簡稱“因果關系”);
(4)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過程中存在過錯。
3.抗辯事由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自己在“四要件”的特定方面不滿足上述規(guī)定,則可以提出抗辯。
4.免責情形(重點掌握)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包括五種情形:
(1)已經遵守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yè)謹慎,但仍未能發(fā)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錯誤;
(2)審計業(yè)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yè)謹慎下仍未能發(fā)現虛假或者不實;
(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
(4)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之后抽逃資金;
(5)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其中,上述第(1)、(2)和(3)屬于因沒有過錯而免責的情形;第(4)和(5)屬于因沒有“因果關系”而免責的情形。
注會頻道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3《審計》高頻考點:訴訟當事人的列置
- 下一篇文章: 2013《審計》高頻考點:賠償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