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善意取得_注會經濟法熱點答疑




注會《經濟法》關于物權變動——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知識點,同學疑惑較多,東奧根據熱門問答,將同學們具有代表性的問題羅列出來,供同樣有此類疑問的考生一起參考,解開疑惑,突破學習難題,一起看一下吧。
基于事實行為取得的所有權 比如繼承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嗎? 問:有點不太理解 丙是無權處分為什么還能依據事實行為取得?
問題來源:
東奧解答
(1)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并不包含繼承取得,而是指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您所表述的基于繼承而取得的情況屬于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取得。
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所有權與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取得均是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前提為無權處分情形下,即屬于基于法律行為而處分的。
(2)老師所舉出的例子中,乙為無權處分,但是丙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權。由于乙無權處分,而丙符合受讓時是善意、通過合理的對價、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登記,此時丙就可以依據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本文注冊會計考試熱點問答整理自東奧答疑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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