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的性質及職權_25年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知識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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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東會的性質及職權
【內容導航】
第二章 企業(yè)法人治理結構
【知識點】
股東會的性質及職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選舉和更換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②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⑤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⑥對公司發(fā)行債券作出決議。
⑦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⑨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股東會職權有如下特別規(guī)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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