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效力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合同的效力。
【考情分析】
考頻:★★★
2006年、2008年、2009年單選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等。
【解釋】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質物占有的轉移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質權的生效要件。
2.實踐合同
(1)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3.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解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效力待定
、傧拗泼袷滦袨槟芰θ擞喠⒌暮贤,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谙鄬θ丝梢源吒娣ǘù砣嗽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酆贤蛔氛J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相對人無論是否善意均有催告權,但只有善意相對人才有撤銷權。
2.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本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俅吒鏅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撤銷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相對人無論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3.無權處分(2013年重大調整)
(1)《合同法》的規(guī)定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買賣合同解釋》的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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