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審判程序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審判程序的概述。
審判程序名片: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fā)現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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