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抵押物消滅,債權受償權力。
【學員提問】
如果動產或不動產抵押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已經消滅或消失,抵押權消滅而債權依舊存在,那么就存在的債權而言債權人就什么東西受償呢,畢竟抵押物已經消滅了,沒有東西可以拍賣受償了。請老師就動產和不動產兩種情況加以說明解釋,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如果動產或不動產抵押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已經消滅或消失,抵押權消滅而債權依舊存在。
比如甲欠乙100萬元,如果甲以房屋抵押,房屋在地震中倒塌了,那么乙就喪失了抵押權,乙可以繼續(xù)找甲要求清償100萬元,甲可以拿其他財產清償,甲除了房屋,還可以有其他財產,只是乙對其他財產的拍賣價款沒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動產和不動產兩種情況,結論是一樣的,債權人都喪失抵押權,但都可以繼續(xù)要求債務人拿其他財產清償,只是對其他財產的拍賣價款沒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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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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