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jīng)濟法》答疑精選: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qū)別。
【原題】多項選擇題
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機床一臺,價格為300萬元。同時,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內容為“丙公司愿為甲公司應付乙公司300萬元機床貨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函,并加蓋了丙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場變化,甲公司、乙公司雙方協(xié)商同意將機床價格變更為350萬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后,甲公司無力按期支付貨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為清償。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單方行為,因此保證不成立
B.丙公司應在300萬元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之前,丙公司有權拒絕乙公司代為清償?shù)囊?/P>
D.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6個月,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正確答案:BD
知識點:保證
答案解析:
(1)選項A: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2)選項B: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的變更,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3)選項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對保證方式進行約定,丙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4)選項D: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如題?怎么區(qū)別?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一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于連帶債務的法律規(guī)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三是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訴請強制執(zhí)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zhí)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四是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guī)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五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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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