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視同銷售和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區(qū)別
精選回答
法律依據(jù)不同
增值稅視同銷售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guī)定
企業(yè)所得稅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時間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在2008年12月18日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發(fā)布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在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不同
增值稅視同銷售是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nbsp;
注意:隨著全面營改增,“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已不復存在,比如將自產(chǎn)產(chǎn)品用于在建工程,貨物的本身并未流出企業(yè),所以,“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再視同銷售。
所得稅視同銷售是指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chǎn)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chǎn)、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chǎn)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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