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盡出資義務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中級會計的學習過程是枯燥乏味的,充滿困難的,但是克服困難才有走向勝利的希望。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今日的重要考點,想提分的小伙伴不要錯過哦!
(一)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解釋】未盡出資義務包括“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1.在公司內部
(1)全面履行
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對債權人
(1)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教材未涉及)
(2)其他發(fā)起人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guī)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