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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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約定抵銷
法定抵銷
不能抵銷的債務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抵銷
抵銷
1.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解釋】合同標的物分為四類:(1)有形財產(chǎn);(2)無形財產(chǎn);(3)勞務;(4)工作成果(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
2.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不能抵銷的債務
(1)按合同性質(zhì)不能抵銷。如不作為的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不得抵銷。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4)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
(5)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債務。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