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地域)管轄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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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民事訴訟(地域)管轄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總論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糾紛 |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法協(xié)議管轄的除外 | ||
履行地的確定 |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 ||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即時結清的合同 | 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 ||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2023年新增) | ||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 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 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提示1】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 |||
【提示2】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 |||
保險合同 | 財產保險 |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運輸中的貨物 | 由①運輸工具登記地②運輸目的地③保險事故發(fā)生地和④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人身保險 | 由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
票據糾紛 | 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①運輸始發(fā)地②目的地或者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 由①事故發(fā)生地②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3)專屬管轄
不動產糾紛 | 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
【提示】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簡稱“承租施政”),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 |
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 | 港口所在地 |
繼承遺產糾紛 |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4)協(xié)議管轄
協(xié)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以書面協(xié)議或者默示的方式選擇解決管轄他們之間糾紛的人民法院。
(5)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