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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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民事訴訟審判程序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總論
審判程序
(1)起訴(起訴狀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
(2)簡易程序
適用范圍 | 適用 | 簡易程序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
不適用 |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 |
②發(fā)回重審的 | ||
③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 ||
④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 | ||
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 ||
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 ||
⑦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 ||
簡易程序規(guī)則 | 開庭 | 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
傳喚、通知和送達 |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解釋】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 |
獨任制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 |
程序轉換 | ①人民法院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岀裁定并將審判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 |
②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 ||
簡易小額訴訟 程序 | 范圍 | ①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
②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但在2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 ||
審結 |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 | |
不得適用 | ①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②涉外案件;③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④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⑤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⑥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
(3)二審程序
上訴期 |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只有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訴) | |
一審判決 |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
一審裁定 |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
上訴程序 |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 |
二審結果 | 維持原判 |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
依法改判 |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 |
發(fā)回重審 |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 |
發(fā)回或改判 |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 | |
【提示】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
(4)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
提出者 | 法院院長 |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
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 |
當事人 | ①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
②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
③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 ||
④當事人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 ||
⑤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Ⅰ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Ⅱ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Ⅲ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