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和撤銷權行使條件
精選回答
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條件
(一)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2.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構成代位權要的實質要件。
3.債務人的是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債權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權的內(nèi)容時間界限。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撤銷權行使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代位權是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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