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概述——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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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種類 | 具體物權 |
所有權 | 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
用益物權 |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準物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yǎng)殖權、捕撈權 |
擔保物權 | 抵押權、質(zhì)權、留置權 |
二、物權的屬性
物權 | 債權 | |
權利實現(xiàn) | 權利主體對于標的物直接支配,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介入即可實現(xiàn) | 債權實現(xiàn)通常需要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予以配合 |
排他性 | 同一標的物上不得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物權(同一標的物上允許同時存在數(shù)個擔保物權) | 合同債權是相對性權利,原則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
客體特定性 | 物權客體特定 | 債權客體不特定 |
權利人 | 特定 | 特定 |
義務人 | 不特定(對世權) | 特定(對人權) |
三、物權的分類
分類標準 | 物權分類 | 含義/特征 |
根據(jù)權利人是對自有物享有物權還是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物權為標準 | 自物權 (完全物權) | 即所有權,指權利人依法對自有物享有的物權 |
他物權 (限制物權、不完全物權) | 所有權之外的各種物權的總稱,指權利人根據(jù)法律或合同的規(guī)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權 | |
根據(jù)物權的標的是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 | 動產(chǎn)物權 | 以“占有”為公示方法,以“交付”為變動要件 |
不動產(chǎn)物權 | 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與變動要件 | |
以其所支配的內(nèi)容為標準 | 用益物權 | 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nèi)容的物權,即以實現(xiàn)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地役權、居住權等 |
擔保物權 | 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nèi)容的物權,即為擔保債務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立的他物權,如:抵押權,質(zhì)權、留置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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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物權概述相關內(nèi)容??忌鷤円侠戆才艜r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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