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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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物權變動
一、物權變動概述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fā)生、變更、消滅。
1.物權的發(fā)生(物權的取得)
分類 | 含義、舉例 | |
原始取得 | 非依據他人既存的權利而獨立取得物權,如:基于無主物之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 |
繼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 | |
移轉繼受取得 | 就他人既有的物權,依其原狀移轉而取得,實即物權主體的變更,如:買賣、贈與而受讓標的物的所有權 | |
創(chuàng)設繼受取得 | 以既存物權人的權利為基礎,創(chuàng)設限制物權而取得,如:在他人房屋上設立取得抵押權 |
2.物權的變更
概念 | 含義 |
廣義的物權變更 | 物權的主體、客體、內容發(fā)生改變 |
狹義的物權變更 | 物權的客體、內容的部分改變 |
3.物權的消滅
分類 | 含義、舉例 |
絕對消滅 | 因標的物滅失而物權自身不存在 |
相對消滅 | 指物權與原主體相分離,但物權本身并未消滅,實為物權主體的變更 |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原因 | 舉例 |
法律行為 | 買賣、互易、贈與,遺贈,以及設定、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法律行為 |
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 添附、法定繼承、無主物的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征用、沒收、罰款等 |
三、物權變動的公示與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行為須以法定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生效的原則。
(1)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提示
法律另有規(guī)定主要指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區(qū)分原則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交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公信原則
公信,是公示方法所表征的物權變動效力的可信賴性。此可信賴性,系法律賦予公示的效力,旨在保護基于信賴公示方式進行物權交易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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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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